《国际单位制及应用标准》30 多年来重大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IT之家 8 月 17 日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强制性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9 月 1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该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的基础性技术文件,直接关系到教材、出版物、产品标签、检测报告、贸易文件等使用计量单位的一致性,适用于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工业生产、文化教育等一切使用计量单位的场合。
本次修订是继《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 3100—1993)发布实施 30 多年来,我国量和单位领域基础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一次重大修订。修订草案紧跟国际计量大会(CGPM)决议与国际标准更新,核心变化包括:
- 明确国际单位制以“秒、米、千克、安培、开尔文、摩尔、坎德拉”等 7 个采用物理常数新定义的基本单位为基础;
- 取消“辅助单位”分类,将弧度、球面度纳入具有专门名称的国际单位制(简称 SI)导出单位(共计 22 个);
- 将“十、百、千”等词头总数由 20 个增至 24 个,分别向上扩增“容 [那](10^27)、昆 [它](10^30)”,向下扩增“柔 [托](10^-27)、亏 [科托](10^-30)”;
- 将天文单位、道尔顿、奈培、贝、分贝等纳入与 SI 并用的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表等。
市场监管总局呼吁科研机构、高校、出版单位、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意见征求,严格落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共同夯实我国计量单位统一、规范、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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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点击查看](https://www.ithome.com/0/990/63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该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的基础性技术文件,直接关系到教材、出版物、产品标签、检测报告、贸易文件等使用计量单位的一致性,适用于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工业生产、文化教育等一切使用计量单位的场合。
本次修订是继《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 3100—1993)发布实施 30 多年来,我国量和单位领域基础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一次重大修订。修订草案紧跟国际计量大会(CGPM)决议与国际标准更新,核心变化包括:
- 明确国际单位制以“秒、米、千克、安培、开尔文、摩尔、坎德拉”等 7 个采用物理常数新定义的基本单位为基础;
- 取消“辅助单位”分类,将弧度、球面度纳入具有专门名称的国际单位制(简称 SI)导出单位(共计 22 个);
- 将“十、百、千”等词头总数由 20 个增至 24 个,分别向上扩增“容 [那](10^27)、昆 [它](10^30)”,向下扩增“柔 [托](10^-27)、亏 [科托](10^-30)”;
- 将天文单位、道尔顿、奈培、贝、分贝等纳入与 SI 并用的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表等。
市场监管总局呼吁科研机构、高校、出版单位、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意见征求,严格落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共同夯实我国计量单位统一、规范、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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