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三大顽疾迎来系统性治理

发布于

新修订的《商标法》于6月26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定于202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指出,此次修订实现了核心逻辑的转变,从以往偏重注册与行政管理,转向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与专用权保护。自1982年立法以来,法条始终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首要目的,而本次修订首次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置于首位。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1月披露的数据,截至2025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已达4987.7万件。面对囤积倒卖、误导消费、不良标识注册等长期积弊,新法进行了精准打击。

**整治商标囤积乱象**

近年来,将商标作为投机工具牟利的现象频发,例如批量囤积后高价转让,或抢注知名标识进行恶意诉讼。6月29日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多起恶意抢注后索赔的情形。丛立先表示,过去“重注册、轻使用”的导向催生了商标囤积产业链,让大众误以为囤标等同于持有固定资产。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娟分享了一起跨境维权案例:某国内灯具企业在海外电商表现优异,但在国内未及时注册。职业抢注者抓取信息后抢先全类别注册并完成海关备案,导致该企业出口货物被扣押。这类囤标主体往往持有上百件抢注商标,导致企业面临海外文件公证繁琐、国内缺乏销售记录举证困难、执行受阻等重重维权障碍。

针对这些乱象,现行商标法的“撤三”制度(连续三年不使用可申请撤销)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监管被动、认定标准宽松的缺陷,囤标者常通过伪造象征性使用证据规避撤销。新商标法为此构建了全链条约束机制:第十九条源头拦截,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的申请不予注册;第五十四条增设行政处罚,违规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最高罚款十万元。同时第五十七条赋予商标主管机关主动清理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闲置商标的职权。张文娟认为,这将大幅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常态化清理能压缩投机空间。但她也指出,后续亟需出台细化量化标准,结合企业规模与常规防御需求,明确区分正常品牌防护与恶意囤积。

**亮剑“心机商标”**

市场上充斥着大量暗示原料、工艺的“心机商标”,如“千禾0”“壹号土”“手打挂面”等,它们利用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塑造虚假的零添加、散养或手工假象。丛立先指出,旧法虽禁止欺骗性商标,但仅限于注册审查环节,一旦投入使用便缺乏行政处罚抓手,形成了制度断层。张文娟也表示,过去消费者和同行想宣告此类误导商标无效,面临着极大的举证难度。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依职权宣告无效1127个欺骗性商标,其中涉及“手擀”“手擀面”的超过40个,牵扯陈克明、康师傅等多个知名品牌。新法第十五条第八款重申欺骗商标不得使用的同时,第五十六条新增专属罚则: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将面临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可处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可处二十五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者直接撤销商标。丛立先认为这打通了确权与市场监管的执法闭环。在执行尺度上,他建议对主观恶意强、刻意误导的商标从严处罚甚至剥夺商标权;对于仅是跟风且无明显误导意图的企业,以责令整改和适度处罚为主。

**规范商标公序良俗审查**

商标违背公序良俗的问题也备受关注。例如2026年1月,诸葛亮后裔声明反对利用谐音注册“猪葛亮”商标,认为其攀附名人、恶意营销。又如2021年,多家主体抢注戍边烈士陈祥榕的战斗口号“清澈的爱”,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亵渎英烈和存在不良影响为由驳回17件申请。

张文娟指出,过去判断商标是否“低俗”或具有“不良影响”高度依赖审查员或法官的自由裁量,缺乏统一量化标准。新商标法第十五条明确列出了禁用情形,不仅新增了同中国共产党标志性要素相同或近似的内容,还将原有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修改为民法通用的“违背公序良俗”。张文娟表示,这一变化补齐了政治标志保护的空白,使法律判断标准更加清晰。丛立先补充道,新法确立了双重判定标准,既要求客观上违背公序良俗,也考量其在市场上产生的负面社会评价。

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