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十天突遇政府征收,卖家借机毁约需承担违约金吗?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波动频繁,直接影响了房屋交易双方的履约意愿与利益平衡。因毁约、索赔差价等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房屋刚签约便遇上征收,卖方试图单方毁约,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 案情回顾
**交易背景**
2023年9月,张女士通过中介介绍,将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的房产卖给李先生。因该房屋尚存抵押贷款,双方约定:李先生先支付51万元用于解押,待注销抵押后办理过户,过户当日李先生再付清尾款。签约后,李先生如约支付了51万元,张女士也顺利办理了解押手续。
**突生变故**
合同签订仅10天,该房屋所在地块即被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张女士随即向李先生发送《合同终止函》,理由是中介与李先生故意隐瞒了即将征收的重大信息,且李先生虚构了“买房入学”的需求。她认为对方构成违约和欺诈,要求终止合同。
**对簿公堂**
因张女士坚决拒绝配合过户,李先生遂发函解除合同,并将其诉至台江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要求张女士退还51万元购房款并支付30万元违约金。诉讼期间,张女士退还了51万元购房款,李先生遂撤回了该项诉求。同时,张女士以遭遇欺诈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 法院审理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隐瞒征收信息**:房屋征收项目通常经过事先摸排且公开进行,在正式公告发布前,中介与买方客观上无法预判是否或何时征收,不存在刻意隐瞒的条件。
- **关于欺诈与虚构需求**:从日常交易逻辑看,若有入学需求,买家对交易时效的要求会更急迫,这实际上对卖方更有利。卖房与否系张女士自主决定,故欺诈主张不成立。
法院指出,李先生已依约付款,张女士收钱并解押后,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且拒绝过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要违约金。此外,张女士的行为属于恶意违约,法院依法对其下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张女士需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万元。
##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严格保护,当事人应信守承诺,全面履行义务。除法定或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须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恶意违约者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案情回顾
**交易背景**
2023年9月,张女士通过中介介绍,将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的房产卖给李先生。因该房屋尚存抵押贷款,双方约定:李先生先支付51万元用于解押,待注销抵押后办理过户,过户当日李先生再付清尾款。签约后,李先生如约支付了51万元,张女士也顺利办理了解押手续。
**突生变故**
合同签订仅10天,该房屋所在地块即被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张女士随即向李先生发送《合同终止函》,理由是中介与李先生故意隐瞒了即将征收的重大信息,且李先生虚构了“买房入学”的需求。她认为对方构成违约和欺诈,要求终止合同。
**对簿公堂**
因张女士坚决拒绝配合过户,李先生遂发函解除合同,并将其诉至台江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要求张女士退还51万元购房款并支付30万元违约金。诉讼期间,张女士退还了51万元购房款,李先生遂撤回了该项诉求。同时,张女士以遭遇欺诈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 法院审理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隐瞒征收信息**:房屋征收项目通常经过事先摸排且公开进行,在正式公告发布前,中介与买方客观上无法预判是否或何时征收,不存在刻意隐瞒的条件。
- **关于欺诈与虚构需求**:从日常交易逻辑看,若有入学需求,买家对交易时效的要求会更急迫,这实际上对卖方更有利。卖房与否系张女士自主决定,故欺诈主张不成立。
法院指出,李先生已依约付款,张女士收钱并解押后,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且拒绝过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要违约金。此外,张女士的行为属于恶意违约,法院依法对其下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张女士需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万元。
##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严格保护,当事人应信守承诺,全面履行义务。除法定或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须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恶意违约者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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